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此新规定仍然延续旧有规定,主要还是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规范,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使得新规定更符合新形势下的食品需要。
一、新规定把新实施的《食品法》作为制定法规的依据。新《食品法》是根据新形势下食品现状制定的保障食品的法规,以此为依据制定法规,必能更符合当前社会的需求。
二、新规定对食品标识内容有更详细的规定。
第八条款,食品标识除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加上了需标注联系方式一项。
第九条款,食品标识除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外,还加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方式。
第十条款,定量包装食品标识除了应当标注净含量外,还加上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第十一条款,食品标识除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外,加上了成分一列。
此次更改之处总共有十一条(款),而对于添加食品标识内容的就占了三分之一。此类修改不仅完善了食品标识,更是对食品的一种完善,如食品标识需按有关规定标注贮存方式,这对于消费者们正确的贮存食物,防止食物因为违规贮存而造成的食物变质,从而导致食品中毒等可能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三、新规定对婴幼儿食品专门做了特殊规定。婴幼儿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食品更是不容小觑。新规定在第十一条上增加了一款,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从这可以看出自从去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大家在对待婴幼儿食品上更是小心翼翼,也体现了有关部门对婴幼儿食品的格外重视。
四、对食品标识的标号进行了统一规定。把第十二条的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统一标号标准不仅利于企业的执行,规范了市场,也方便了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另外因为在条里,新规定依据的是《食品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删掉了,因此新规定把第三十条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也予以删除,保证了新规定各条款间的相对应相符合性。
新规定的修改既适应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又体现了利民为民便民的宗旨。新规定对食品标识的严格要求从另一方面也是促进了对食品生产的严格要求,国家质检总局表示,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食品生产商提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与更严厉的考验,这无疑是对我国食品法规的的又一次完善和加强。